Constitution

香港時尚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香港時尚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Hong Kong Fashion Federation,英文縮寫“HKFF” 。

第二條本會是由時尚及時尚相關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行業精英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同時增進時尚行業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強國際時尚城市之間的交流;宣導時尚文化概念;發展時尚文化和時尚產業貿易;加強時尚領域的友好交流。發揮指導、聯絡、服務、協調的職能,團結和組織所有熱愛及從事時尚事業的團體和個人,共同繁榮和發展立足粵港澳大灣區的時尚產業。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香港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香港市商務委員會。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本會堅持不懈地為促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成為“國際時尚中心”而努力;

(二)吸引時尚及時尚相關行業的企業、相關機構及行業精英入會,凝聚各方力量,發揮群體優勢;

(三)加強會員與本會、會員與牛頓高商、會員之間的交流和聯繫,團結從事時尚行業的企業和個人,瞭解會員的實際情況與真實需求,做好會員間、會員與相關部門、地區間的服務、溝通、組織工作;

(四)與國內外相關時尚行業的團體和機構建立聯繫,促進資訊、人才等資源的交流與合作。幫助會員企業尋找合作夥伴,為會員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促進企業參與國際、國內大流通;

(五)按優惠條件為會員提供服務,如:企業管理諮詢,企業內訓,員工培訓等;

(六)組織時尚博覽會、時尚周等活動,推進時尚產業之間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

(七)組織流行時尚發佈會、時尚設計大賽、時尚買手大賽,組織培訓和諮詢,培育時尚產品的國際品牌、設計大師和優秀買手等;

(八)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時裝周等活動,組織會員考察國內外市場,推動會員企業品牌傳播和推廣;

(九)組織會員間的業務人才等交流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

(十)建立國際時尚資訊網站及發行時尚資訊刊物,發佈國際時尚行業各類資料及資訊,介紹世界各國時尚設計理念、技術創新、商品資訊以及趨勢發展;

(十一)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加強合作,實現雙贏;

(十二)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授權與委託事項;

(十三)開展時尚業公益事業;

(十四)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學術研究、工作協調、專業培訓、資質認證、業務諮詢、資訊服務、專業評比、會展招商、生活方式推介、國內外合作與交流。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本會遵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的各項活動,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凡承認香港時尚聯合會章程,自願參加本會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參與促進時尚產業相關的商業團體、企事業單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會員。

第十條本會會員的條件及物件:

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 具備一定時尚行業實踐經驗和專業特長;

(三) 牛頓高商畢業校友。

對象:

(一)團體會員:

1. 時尚產業相關企事業單位;

2. 時尚產業組織機構、新聞媒體及專業院校;

3. 時尚產業投資機構、仲介組織;

4. 時尚零售企業單位;

5. 公關、廣告、會展等相關時尚服務類公司

(二)個人會員:

1. 牛頓高商校友;

2. 社會時尚知名人士;

3. 時尚行業內具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

4. 追求時尚生活方式的人士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臺同胞個人榮譽會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表(單位入會申請表、個人入會申請表詳見附表);

(二) 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會員部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基本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獲得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優先權,如:粵港澳大灣區時尚周、時尚論壇、時尚showroom、海外遊學活動等;

(三) 按優惠條件,獲得本會服務優先權,如:企業管理諮詢,企業內訓,員工培訓等;

(四) 按優惠條件,享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廣告宣傳,如微信公眾號,微博,官網等平臺的專訪、企業/品牌介紹等;

(五) 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參與有關本會發展和建設問題的討論;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應遵守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遵守會員條例,維護本會的利益和聲譽;

(三) 向本會反映情況,完成本會委派的任務;

(四) 支持本會的發展,按期交納會費。如遇特殊情況,由會長辦公室會議批准,可緩繳或減免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的程式是:

(一) 會員向本會秘書處提交退會申請表,經理事會或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討論通過;

(二) 會員不能按期交納會費或拒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 會員退會應交回本會會員證。(不退會費)

第十五條對違反國家法令、損害本會聲譽的會員,本會將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本會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勸退、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人數應當不少於7人,但不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為單數;

(三)審議批准會費標準;

(四)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審議本會發展戰略;

(六)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任期5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責: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或者登出,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六)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會議至少一年一次;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可以授權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常務副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繼續履行職務需要更換的或因工作需要增補理事,須經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會長辦公會議成員,應經理事會選舉,補選的成員應在理事成員中產生。每年三次以上無法履行參會義務的成員將視作自動退出。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等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以等額或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均應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制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由出席人員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本會常務副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對時尚產業有較高的工作熱情。

第三十條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能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二條本會的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形式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

(四)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主持開展本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制定並實施本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運營機構的工作;

(四)負責組織聯合會實施專案的評審、監控、驗證和評估;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任人人選;

(六)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定期向會長和理事會彙報本會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內設秘書處。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搆、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舉辦時尚周、論壇、Showroom、設計師大賽、買手大賽等重大活動。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瞭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扶持資金;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等增值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格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助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助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助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用於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0年xx月xx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相悖,應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為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